Saturday, January 23, 2010

直击孕妇李丽云死亡案庭审

特约中国青年报记者23日专稿,2009年7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丽云的父母起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案。他们要求该院赔偿121余万元人民币。
  李丽云死亡已经过去近一年八个月了,然而这个年仅22岁孕妇的死亡真相仍未廓清。
  2007年11月21日下午两点左右,李丽云因感冒症状,在其同居者肖志军的陪同下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科门诊看病。呼吸科大夫初步诊断她为“重症肺炎、孕36周”将其转入妇产科住院治疗。
  院方认为李丽云需进行剖腹产手术,因此要求当时自称是李丽云丈夫的肖志军签字同意手术。因肖志军一直强调他们是来看感冒,不是来生孩子的,拒绝签字。李丽云的病情在接下来的几个小时之内迅速恶化。至晚上7时25分,年仅22岁的李丽云死亡,她腹中的孩子早在5时左右就已经胎死腹中。
  当时,人民日报记者在现场目睹事件后,以“妻子难产,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死两条人命”为题作了报道。随着媒体报道的不断跟进,肖志军以愚昧、无知而广受人们谴责。甚至有法律专家认为应追究肖的刑事责任。
  同时,社会上关于医疗机构在实施必要的手术之前是否一定要取得家属同意的争论,也非常激烈。
  中国目前正在制定中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受此影响,特别规定一条:因抢救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然而事件并没有就此平息。李丽云的父母在2008年1月23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北京朝阳医院和肖志军。
  随着事件的推进,李丽云的父母在2008年2月29日,撤销了对肖志军的起诉。
  法庭上,李丽云的母亲泪流满面,称:肖志军不配合是对的,因为李丽云来医院不是生孩子,而是治感冒。
  事情的争议点从肖志军的责任、没有家属的签字医院是否应当先予以手术,转换到了剖腹产是否有必要,以及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否与李丽云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等。

李丽云腹中胎儿是否足月,是这起事件的一个重大的事实。
  
从北京市卫生局就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的调查通报看,李丽云首先就诊的呼吸科大夫诊断,李丽云患重症肺炎、心功能不全、肺拴塞以及孕36周
  
按照产科住院病史记录,李丽云到达产科的时间为下午3时40分。3时50分,妇产科的诊断是急性心功能衰竭、重症肺炎及孕足月、妊娠期高血压。医生的建议是,患者病情危重,在抗心衰、抗感染治疗的同时应立即剖宫产结束分娩,以减轻孕妇循环负担。但是在医院给与肖志军的《病重、病危通知单》上,写着“孕42周左右”。
  由法院摇号产生的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写明,法医学推断胎儿胎龄在36周左右。
  李丽云父母的代理律师认为,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在李丽云胎儿不足月、羊水未破、又无宫缩等产前征象的情况下,采取了不当挤压措施,试图促进宫缩,直接导致了李丽云的器官衰竭、呼吸困难。
  被告朝阳区医院没有在法庭上就是否有必要进行剖腹产进行陈述,只是提出表示他们同意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这份意见书的结论第3点指出:患者李丽云在晚期妊娠基础上合并重症肺炎、急性左心衰竭、呼吸窘迫综合症等复杂情况,属于病理产科范围,在当时情况下将患者收住妇产科,无原则性错误。收住妇产科后,医方拟在合适的时机采取终止妊娠的决定并无不当。
  原告律师则认为,被告在下午3时53分时就开始对李丽云做脱去全部衣服、备皮等手术准备,而一系列的辅助性检查包括胸X线检查、血液检查等相关检查都是在李丽云已经生命垂危、心脏骤停的情形下补做的。比如,X光的时间为6时53分,胸片的时间是5时52分。
  律师认为被告还伪造了病历,把4时以后做的检查和治疗,写到4时前完成检查;病重通知单在病例记录中没有体现;心电图明显进行了涂改。

李丽云的病情是否十分严重,是这次庭审的一个主要的争议点。被告方朝阳法院仍然以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依据,称李丽云病情严重,院方对李丽云尽到了抢救义务,没有任何过错。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为,李丽云为妊娠晚期合并重症肺炎、多脏器功能障碍及衰竭,属于死亡率极高的危重病人,因此她的死亡与其病情危重、复杂、疑难,病情进展迅速,临床处理难度极大等综合因素密切相关。
  《司法鉴定意见书》还提出医方的诊疗存在一定不足,如动脉血气分析不够及时、气管插管机械通气相对较晚等。
  但是,鉴定结论称,医院存在的不足对患者李丽云的最终死亡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原告的代理律师称,由于许多辅助性检查都是在病人已经生命垂危的情形下做的,院方缺乏患者患有重症肺炎的诊断依据。而李丽云的在下午3时49分所做的心电图结论部分遭到涂改,因此院方也缺乏李丽云患有心力衰竭的诊断依据。而李丽云的血压是高压119mmHg、低压59mmHg,妊娠高血压诊断也没有依据。
  原告委托的另一名代理人是2007年度中央电视台《感动中国》节目评出的感动中国人物陈晓兰。
  她认为,在呼吸科门诊时李丽云的口唇青紫,这是缺氧的表现。然而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没有进行有效供氧,缺氧导致李丽云多种器官衰竭。李丽云的尸检结果是肺水肿,而医院在肺水肿的情况下给病人输液,导致病人病情加重,且产科把李丽云强行压平产检、手术前备皮、两路同时输液以及加入青霉素治疗等行为都是错误的。她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具有原则性错误。
  在庭审结束后,陈晓兰对记者称,李丽云当时的情况根本没有必要进行剖腹产。她认为李丽云的悲剧在于这家医院虽有三等甲级医院之名,却无这样等级之实。
  
朝阳医院的代理人在最后法庭陈述中表述,他们在确认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前提下,可以给原告提供10万元的人道补助,但须扣除必要的治疗费用以及他们垫付的停尸费。原告没有答应这一调解要求,但表示同意庭后再行调解。
  
目前,李丽云还躺在冷冰冰的冰柜中,她的同居者肖志军——这位重要的证人没有出庭。法官说他已经一年多下落不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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